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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征收港口建设费

2011-11-02 添加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大公报》消息称,中国大陆港口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实施“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由港口所在地方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征收。上海海事局将于9月1日开始模拟试行。

        早在今年4月,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就共同制定“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的。征收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征收对象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管理工作及辖区费用征收,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具体收费标准是:国内出口货每重量吨4元(人民币,下同)国外进出口货每重量吨收5.6元。在集装箱方面亦分两种:国内出口箱和内支线箱,每标箱收32元,大柜48元。国际进出口箱,每标箱64元,每大柜96元。特种箱按照近箱型收费。国际过境货、中转货、保税货、空集箱、邮件不在征费之列。
        办法还规定, 国际进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至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货物,征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一次收费。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第十四条征收港口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办法还规定,征费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
        该办法以5章共32条内容详列,并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为止,共15个月。办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设费用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