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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10-29 添加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2 ) 6 号)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04 ) 16 号)有关要求,经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 年3 月31 日止,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分别将一、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正式移交中国航协。民航总局将就此发布公告。
二、中国航协应根据《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37 号)的有关设立条件认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同时制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此前,由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颁发并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勿需变更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至载明的有效期满为止。
三、中国航协及其代表机构应加强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严格资格认定工作,强化行业行为自律,开展监督检查和受理相关投诉。同时,应自觉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四、民航总局将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开展空运销售代理管理的相关办法。
五、根据中国航协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认定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航总局保留责令中国航协改正、限期中止整改以至撤销其相应职能的权利。

二〇〇六三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