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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协常年法律顾问解兴权博士答记者问

2011-10-29 添加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布《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认可办法》),正式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之际,解兴权博士作为中国航协常年法律顾问接受了《中国民航报》张晓莉记者的采访,就《资格认可办法》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谈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方式改革的背景及其经过。
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方式的转变,即由行政审批、政府管制的模式转变为协会认可、自律管理的模式,这是民航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
2002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改革客货销售代理机制的思路,即“取消现行的客货销售代理人审批制度,凡具备资格的销售代理单位经行业协会认定后,均有权向民航企业申请民航客货销售代理业务”。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该文附件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7项明确规定,《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规定的销售代理企业设立审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过渡期为一年。
为落实上述国务院的决定,民航总局于2005年5月13日下发了《关于暂停受理和审批新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通知》,要求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自2005年5月19日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清理销售代理企业档案,汇总销售代理企业名册,建立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认真做好销售代理企业名册、资料等的移交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开展,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成立之后,对销售代理业的资格认可、管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精心地研究和详细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成立了专门的资格认可工作部门,对资格认可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中国航协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2006年3月16日,民航总局下发《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明确规定由中国航协承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的职能,并决定截至2006年3月31日,民航总局及地区管理局分别将一类、二类空运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正式移交中国航协。
问:《资格认可办法》与以前的管理规定相比,有哪些改进之处?
答:中国航协出台的《资格认可办法》主要依据《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航深化改革的要求作了一些适应性的调整。
民航总局关于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为确保销售代理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将政府单一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中国航协、航空公司共同监管、各有侧重的模式,建立起由政府制定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中国航协进行资格认可、航空公司自主选用、中国航协和航空公司对销售代理企业进行自律管理的制度,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
《资格认可办法》遵循便民、高效原则,简化了资格认可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不再要求事先提交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委托意向书。申请国际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不再要求提交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另外,《资格认可办法》对办证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中国航协还专门开发了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网上申请程序,实现了网上办公,提高了工作效率。
问:根据《资格认可办法》的规定,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答:申请销售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一类销售代理150万,二类销售代理50万)的企业法人;其次,必须有至少三名取得从业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另外,须拥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电信设备等。
问: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承诺的逐步落实,《资格认可办法》对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销售代理业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包括销售代理在内的民航业问题,属于由国家决定的外商投资政策问题,中国航协作为自律性组织,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并不对外商投资的条件作任何从宽或者从严的限制。
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对航空器的维修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以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明确规定了外商准入的条件,但是对销售代理业的外资准入问题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另外,民航总局《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并没有对外商投资销售代理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就港、澳、台投资销售代理业的问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当中,均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鉴于以上情况,在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投资限制的问题上,中国航协仍按照《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经可以经营一类销售代理业务和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外商投资的比例由民航行政机关确定。在民航总局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代理业务。
问:中国航协作为自律性组织,有责任维护和促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公平竞争秩序,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均有意投资销售代理业,中国航协如何把好公平竞争的入口关?
答:如果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航信息服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但是,民航业的不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民航总局正在研究和制定相关规定。在相关规定未出台之前,中国航协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可工作;没有明文规定的,中国航协将及时请示民航总局作出决定。
民航总局2005年制定和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规定,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因此,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销售代理业。
问:申请销售代理资格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
答:申请销售代理资格时,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航协网站上填写、下载资格认可申请表,并备齐规定的文件和资料。文件准备齐全后,无论是申请一类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还是二类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均应当送到中国航协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经中国航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航协进行复审;初审不合格的,地区代表处将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经中国航协复审合格的,中国航协将制作并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和销售代理牌照。
问:中国航协将采取哪些措施对销售代理企业日常的销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答:《资格认可办法》规定了很多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合法守规经营的义务,如不得转售、代售运输票证,不得在营业场所之外销售,不得违规为他人提供数据接入等。
为确保销售代理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中国航协将采取强有力的自律措施,引导和维护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航协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时会密切关注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及时发现问题,同时,中国航协还接受、调查和处理航空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投诉。
另外,中国航协将实施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战略,按照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状况评定信誉等级。对于那些服务质量好、诚实经营的企业,中国航协将给予其较高的信誉评价,并优先向航空公司和消费者推荐。对于服务质量较差、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中国航协将降低其信誉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必要时,会对其实施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问:中国航协对违法违规的销售代理企业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中国航协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监督机构,有权对违法违规的销售代理企业实施自律性惩戒。对于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中国航协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降低信誉等级等惩戒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中国航协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注销资格认可证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国航协将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处理。